查覓包養價格王本存:“最基礎法”考論

 

摘要: 最基礎法是歐洲發現的政治品德話語。它是法國人對率性王權的應激反映,依照汗青與感性的方法被寫進分歧內在的事務,后被改革成保證主權的政治謹慎。在英格蘭,最基礎法也是政治權勢斗爭的東西。國王用之維護王權,議會用之鉗制國王特權。它從通俗法、感性、天然法中取得靈感和情勢,為政治權勢戰略性應用。議會取得主權后,最基礎法疾速滅亡,變身為政治品德。在歐洲,最基礎法裝下的是經年政治斗爭累積的政治謹慎。美國人將美利堅平易近族的構成及生涯方法所有的最基礎法化,并定名為“憲法”,由司法保證實行。最基礎法由此產生詞性轉變,從指涉“政治規則”的名詞釀成潤飾“憲法特徵”的描述詞。

要害詞: 最基礎法 政治謹慎 通俗法 整全憲法

 

古代憲法自稱“最基礎法”是廣泛景象。[1]我國憲律例定:憲法是國度的最基礎法。憲法學以為,最基礎法是對憲法的正確闡明:規則最主要、最最基礎的內在的事務,具有最高法令效率。合憲性審查是最基礎法的軌制特征。[2]但有學者以為,最基礎法“并沒有提出周全的、激烈的規范實行的訴求”,[3]憲法實行是個“雙制度”。[4]東方最基礎法作為這些主意的前見和佈景,被學者深淺紛歧地誤識和錯置。他們將“憲法是最基礎法”視為當然和真諦,并沒有留心到憲法代替最基礎法及最基礎法成為憲法的“表語”這一概念景象,也沒詰問最基礎法背后的人類意圖:為什么要發明這一概念,并將之塑造為真諦?從這一題目認識動身,本文將借助東方學者曾經做出但尚未為我國粹界所充足追蹤關心的開闢性研討,追溯最基礎法的譜系學過程,為我國最基礎法研討供給啟示。

學者腦筋中最基礎法的意象往往是美國憲法。眾所周知,美國憲法深受英國最基礎法影響。但是,是法國人發明了最基礎神通語。法國最基礎法的思惟和實行,經由過程移居法國的蘇格蘭人,直接影響了蘇格蘭國王(后來的英格蘭國王)詹姆斯一世。[5]這里有一條不雅念頭緒:法國人基于政治情形發明出的最基礎法被英國國王調用,隨即最基礎法在英國政治實行中被各方挪用重鑄,終極經過美洲殖平易近促進美國憲法的發明性轉化。最基礎法是歐洲年夜陸發現的話語,用以處置最高權利的回屬、性質以及應用方法。在歐洲,它更多在政治品德意義上應用,只要到了美國,才釀成法令意義上的概念,并成為憲法“闡明詞”。隨同著美國強盛的經過歷程,最基礎法作為憲法要害概念裝配成為全球景象。

一、法國開創:宗教戰鬥與政治最基礎法

1573年,泰奧多爾·貝扎(Theodore Beza)在《論主座的權力》(Du droit des magistrats)中第一次應用最基礎法(lois fondamentales);1576年,伊諾桑·讓蒂耶(Innocent Gentillet)在《反馬基雅維利》(Anti-Machiavel)中細致剖析這個極新術語。[6]1580年之后,最基礎法才在法國風行起來。[7]

(一)“圣巴托洛繆年夜屠戮”的應激反映

16世紀60年月,胡格諾派是法國最主要的政治權勢,與上帝教一樣深度裹挾進法國政治。宗教戰鬥周而復始。[8]1572年8月24日,圣巴托洛繆年夜屠戮迸發。[9]貝扎的《論主座的權力》就是為胡格諾派的對抗運動辯解。貝扎誇大,自古以來法國國王的繼續就應由品級會議選舉完成。同時,也存在品級會議因國王行動不端免職國王的先例。貝扎以為,當下國王非由選舉而來,寵幸奸佞,肆意倒置口角;品級會議不定期召開,即使召開也僅聽陳述而未定策;隨便停戰放棄戰爭,隨便征稅假貸,隨便賜與或撤銷官職與爵位。恰是在這里,貝扎第一次應用了最基礎法,以為這些行動直接違背了祖先陳舊的傑出習氣,直接違背了法蘭克王國樹立時就確立的最基礎法。[10]最基礎法是在開國時就存在的陳舊法令。這些法令是統治者與臣平易近之間的統治契約,有著陳舊的來源,樹立在感性的明白批准之上,分歧于實行演變出來的習氣。統治契約意味著統治有前提:國王必受最基礎法束縛。最基礎法是處置統治事務的法,構成統治者并高于統治者。它完整分歧于國王可以制訂和修正的平易近法(調劑私家關系并由統治者構成的法)和來自天主的神法與天然法(人人必需遵照的法)。至于最基礎法的內在的事務,以及它為什么是最基礎的,貝扎所言不詳。

(二)兩條生孩子線:汗青與感性

某種意義上,貝扎《論主座的權力》是對弗朗索瓦·奧特芒(Francois Hotman)現代最基礎法考核的利用。1586年,奧特芒在《法蘭克高盧》(Francogallia)(第三版)附錄中,[11]細致考辯王權法(leges regias)的詳細內在的事務。此時,法國人尚無法懂得最基礎法這個新奇術語的所有的意義,他們把最基礎法看作羅馬法概念王權法(leges regias)的法國對譯;這本書的美國古代譯者就直接將王權法譯為最基礎法(fundamental laws)。奧特芒從汗青上鉤沉出八條最基礎法。[12]這些最基礎法有些是陳舊習氣,有些是盡人皆知的法令,完整沒有成文明的需要。奧特芒列舉大批汗青事務、通例和做法,充足證實了這些最基礎法的長久汗青與堅固靠得住。奧特芒采用了汗青方式,分歧于羅馬法的索隱說明,他在法國政治的個別化實行中找尋最基礎法,探尋厚植在法國汗青中特殊的、活動的、不成文的平易近族習氣法(當地法)。在奧特芒看來,法國汗青和陳舊習氣對最基礎法簡直證具有決議性感化,反而廣泛羅馬法對此掉往說明力。“羅馬法的威望歷來都比不上慣用和習氣。”[13]奧特芒被梅特蘭以為是“日耳曼主義者的前驅”。[14]

湯普森(Martyn P. Thompson)歸納綜合了伊諾桑·讓蒂耶對最基礎法的“最基礎性”所做出的闡明。在讓蒂耶看來,假如一個王國的最基礎法被損壞,那么樹立在它之上的王國、國王和君主制自會湮滅。在一個王國之內確有良多法令跟著時光、人物和公同事務的分歧而變更,但最基礎法卻不會轉變,不然王國就會很快毀滅。[15]這里讓蒂耶應用“基本—年夜廈”比方來闡明:為什么某些法令是最基礎的,不克不及隨便變更的。最基礎法是國王和王國的基礎。不外,王國事樹立在懦弱的最基礎法上,如同建在高蹺上的衡宇,固然巨大卻懦弱不勝。[16]是以,即使是主權者的盡對威望也不克不及介入“國度的神法、天然法、最基礎法”。[17]國王必需遵照它們,不成不受拘束裁量。讓蒂耶開初以為法國有三年夜最基礎法:薩利克法、品級會議、不得讓渡王國。后來,讓蒂耶又極年夜地將最基礎法擴大至“當下的和陳舊的法令、法則和習氣、以及私法的遼闊範疇”,之所以這般,是由於它們對法國政治安康極端主要,而又極易遭到當權者的要挾。[18]如許,最基礎性不只來自最基礎法的“基本性”,還來自于它的“懦弱性”和“易受侵略性”。

(三)最基礎法成為“政治謹慎”

洛克林發明,博丹(Jean Bodin)在1566年的《懂得汗青的簡略單純方式》中主意:國王權利無限,須受未經批准不克不及修正的習氣的束縛。[19]1576年《共和國六書》中,他提出主權論,但未見最基礎法蹤跡。海因茨·默恩豪普特(Heinz Mohnhaupt)說“博丹不消這個概念”。[20]實在,博丹用王權法(loix du Royaume)和主權法(leges imperii)處置了最基礎法題目,[21]“供給了公共範疇中有用最基礎法的周全體系闡述”。[22]他說:“觸及王國狀況及其建制的法令,以及與王國和王位相聯絡接觸的法令,諸如薩利克法,國王不克不及廢止。若他如許做,其繼續者總可以自立地撤銷任何有損于王權法(loix royales)的辦法,由於它是登峰造極主權的基礎和支持。”[23]這就是法國一向以來會商的最基礎法:王位繼續規定,尤其是薩利克法的不傳女性,以及制止讓渡王國任何部門。[24]

不外,博丹將束縛性最基礎法改變成了保證性最基礎法。王權法作為主權束縛,是博丹主權論的“否認性的一面”,但其“效能是規定其鴻溝、保護其基礎”,[25]例如王位繼續規定使主權延續成為能夠,制止讓渡王國任何部門保證管理所需支出充分永續。“否認性的一面”不單沒無限制主權,反而讓主權永固,有才能保持盡對威望。[26]如許,博丹處于很是特殊的地位上:“經由過程將主權界定為一種免于法束縛的盡對權利,博丹為古代政治引進了作為立法權的主權的基礎概念,經由過程重構中世紀對權利組成束縛的風俗和天然法兩個遺產,并將之放置在新的最基礎法和高等法的語匯之中,博丹為古代政治確立了束縛主權的基礎準繩。”[包養網27]博丹不消最基礎法盡非偶爾,但他主意主權并非不受限制也頗有深意。

政治實行中,法國上帝教同盟的宣揚手冊和品級會議的有關決議以為,最基礎法是關于國度管理的其實法,分歧于習氣,須經特殊法式制訂和修正。[28]亨利三世臨終前指定其堂兄——那瓦爾的亨利——為新國王。這位曾信仰新教的亨利,成為王位繼續人。這時上帝教同盟拿出亨利三世1588年7月的一道號令:法國國王必需信仰上帝教,是神圣不成侵略的最基礎法。此前,這種說法僅被看作有爭議的。隨后召開的品級會議并未否決,只是彌補相似最基礎法需求國王和品級會議一路制訂。當西班牙菲力二世的女兒主意繼續王位時,上帝教同盟又搬出奧特芒鉤沉的薩利克法——女性不克不及成為法國國王,并以為作為一條最基礎法不容轉變或修改。最基礎法是陳舊傳統,仍是早先立法,不竭在各派主意中擺蕩,其內在的事務也不斷幻化:“如胡格諾派多誇大品級會議的最基礎法位置,而政治派則較擁戴王權,誇大王位繼續和王產的主要性,上帝教同盟則重視宗教的同一性。”[29]

法國最基礎法既指傳統的習氣,又指依據特定法式制訂的規定。法國各派對最基礎法的應用有極年夜政治戰略性。不外,他們都接收了最基礎法的前見比方:最基礎法組成了政治配合體(年夜廈)的“基本”。這個寬松比方是個年夜口袋,可以裝進任何對法國政治至關主要的工具,并極端便捷地論證遵照最基礎法的主要意義。其內在的事務年夜體上是循著兩條生孩子線而被制造出來的:一條是經由過程汗青方式,挖掘陳舊當地習氣;一條是經由過程感性方式,探尋政治配合體的保存前提。概況上,最基礎法是原始契約和久長習氣,是社會各方配合制訂的“法令”,盡非主權者雙方意志的產品。現實上,它更多是“修辭裝配”,裝上各派重視的權力、特權、軌制、法令和習氣,維護它們免受王權之害,需要時則成為符合法規對抗的論據。只要到了博丹那里,最基礎法才從限制改變為保證,并終極導向政治謹慎題目。

二、英國續造:政治說明與品德共鳴

15至16世紀,英國并不存在最基礎法的明白用法,只存在感性意義上的天然法與神法。[30]據考據,1596年,培根(Francis Bacon)在《法令規語》的獻詞中初次應用了最基礎法:“國王愛德華一世,……顛末早年的光彩軍事交戰后……親身付與他的國度各類顯要和最基礎的法令(fundamental laws),此后的管理重要奠定在它們之上。”[31]與之絕對,“在柯克的著作中,通俗法是最基礎性的表述隔幾頁就會呈現”,[32]他將《年夜憲章》稱為陳舊最基礎法。此時,最基礎法有兩種寄義:立國者確立的“最基礎政治軌制”與法官成長的“通俗法”。

(一)傳統權力與國王特權的均衡

1603年,詹姆士一世即位英格蘭國王,開端頻仍應用最基礎法。“他清楚最基礎法不雅念,但最基礎法僅是將國民置于臣平易近位置,保證王位繼續平安的法罷了。”[33]最基礎法是防止騷亂,保持君主制,保證神圣王權的王權法。[34]這種最基礎法直接要挾英格蘭的混雜憲制。[35]最基礎法年夜爭辯是在傳統權力被王權傷害損失,憲制有被損壞的風險之中開端的。議會將通俗法視為最基礎法。“非經議會批準不徵稅”最為議會重視。[36]1610年,布衣院就詹姆士一世可否未經議會批准征稅公然爭辯。據考據,詹姆士·懷特洛克(James Whitelocke)以為國王非經議會批准征稅“與王國的公法——王國政策的天然框架和傑出狀況——不符,是以損包養網壞了王國的最基礎法,引進新型國度和當局”。[37]后來,議會謝絕授予查理一世畢生酒稅和磅稅征稅權,[38]“未經議會批准征收酒稅和鎊稅,……違背王國的基礎不受拘束(fundamental liberti包養網es)”, “這是樹立在王國最陳舊和最原始憲制(constitution)之上的臣平易近權力和遺產”。[39]查理一世只好強迫假貸,謝絕者被投進牢獄包養網,激發達內爾五騎士案。

1628年,議會自願將最基礎法從財富權轉向人身不受拘束。[40]《權力請愿書》引導人柯克提出:依據《年夜憲章》,不受拘束人非經合法法式不得拘捕。《權力請愿書》的要害之一是,重述《年夜憲章》臣平易近人身不受拘束條目,說明五騎士案,懇求國王恩準在相干情況下“任何不受拘束人都不得被軟禁或拘押”。[41]另一個懇求是未經議會批准,大眾不得被逼迫捐贈、假貸、征稅。總體看,《權力請愿書》懇求國王確認《年夜憲章》以及與之相干的六個制訂法,并包管他及其官員不侵略上述權力和不受拘束。草擬請愿書時,有議員提出附上“保存國王主權權利”。柯克明白否決:“加上它,會弱化法令基本,法令年夜廈必傾。”[42]查理一世確認《年夜憲章》,謝絕六個制訂法。《權力請愿書》雖有讓步,但強化了人身不受拘束和財富權的維護。

1637年,查理一世更為出格的財務舉動——船款——激發漢普包養行情頓案(Rex V. Hampden, 1637)。漢普頓的lawyer 主意,存在最基礎性憲制規范國王統治,保證臣平易近不受拘束和權力。王室則基于最基礎法主意國王擁有管理特權。法官羅伯特·伯克利(Robert Berkeley)論證道,英國人享有家傳權力,但僅組成了英國陳舊憲制的一部門。憲包養網制的另一部門是國王特權,尤其是國王維護王國的特權。不經議會不征稅,在國度危機時辰,毋須這般。[43]法官克勞利(Francis Crawley)指出,如許的特權來自于國王的王位,自古以來就是這般,沒有這些王權國王就不克不及成其為國王,議會制訂法也不克不及成績國王。[44]首席法官約翰·芬奇(John Finch)以為,褫奪國王保衛王國權利的議會立法都是有效的,這些有效的法令不克不及限制國王對其臣平易近(包含人身和財富)發號出令——由於議會的立法不會起什么感化。[45]國王特權亦來自陳舊最基礎法,異樣不成侵略,限制它的議會法案有效。

兩邊挪用最基礎法,構成說明競爭,但都默許了最基礎法——陳舊而不克不及隨便更改的法——的存在。[46]這般一來,最基礎法有了如許的景不雅:君主有特權——君主管理包養網和發布政策,臣平易近有權力和不受拘束——尤其是財富權和人身不受拘束,[47]它們彼此制約,保持無限君主制。[48]這條界限是兩邊不克不及調劑,也不容侵略的最基礎法:“該法的主要準繩被以為是議會或許任何其他小我的權利所不克不及更改的。”[49]最基礎法具有主權位置,“對他們而言,法是真正主權,最基礎毋須斟酌是國王,仍是貴族院,仍是布衣院,抑或它們三者是國度的終極威望。”[50]

(二)最基礎法抽象化與成文明構思

1642年,議會制訂《平易近兵條例》并傳播鼓吹:公共平安處于危機,國王怠于行使權柄,議會作為國民代表,為了國度平安和國民幸福,有權做任作甚了王國戰爭和平安而必需做的事,即使國王自己能夠否決這些事。[51]這合適“王國不克不及沒有手腕自保”這一“王國陳舊的法令,陳舊生涯方法的最基礎法和保證法”。[52]議會挪用“國民幸福”(salus populi)、國民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等闡述支持最基礎法。議會作家們——亨利·帕克(Henry Parker)、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等——經由過程政治小冊子把事挑明了:最基礎法源于人的天然(平安、自保、不受拘束),國民幸福是最高法(paramount law);[53]議會作為國民代表,享有緊迫事態下的主權。[54]國民是權利的本源,議會為了國民幸福,依據天然法(自保與保護戰爭),可不受限制地制訂法令(甚至不受《年夜憲章》束縛);國王不克不及否決定會立法,只能履行;匿名政治手冊《論王國的最基礎法或政治憲法》傳播鼓吹最基礎法是規則政治生涯方法(the received constitution or polity)的最高法,雖不成文卻寫在國民心間。[55]

保王派頓時認識到,當最基礎法被說明為國民幸福、人類感性時,最基礎法就遂別人所愿了。保王派主意,英格蘭的最基礎法必需合適已存在的、人所共知的制訂法和通俗法。保王派轉而保衛作為基礎權力和通俗法感性的最基礎法,柯克的闡述、《年夜憲章》成為保王派的防御利器。年夜衛·詹金斯(David Jenkins)法官以為,英法律王法公法律的基本有三:一是習氣,二是司法記載,三是議會法案。后兩者不外是宣布通俗法和習氣。[56]保王分子謝林罕姆(Robert Sheringham)誇大,在英國的陳舊習氣中,國王特權與臣平易近權力遭到劃一維護;當議會制訂法侵略國王特權時,法官就有任務基于通俗法宣佈這些法令有效。[57]詩人約翰·克利夫蘭(John Cleveland)贊頌《年夜憲章》為國王威望、國民財富權、人身權和各類特權供給了堅實基本,違背它的法令有效。[58]不外,讓保王派更擔心的是,這些“別緻”主意背后還有“險惡”內在的事務:“權利源于國民,國民經由過程選舉把權利委托給國王,若國王孤負了信賴,權利則重回國民手中;就英格蘭而言,就是回到議會兩院(國民的代表集團),他們可以重掌這些權利。”[59]

1649年,布衣院指控查理一世意圖推翻這個國度陳舊而又最基礎的法和不受包養行情拘束,用率性跋扈的統治取而代之。公訴人約翰·庫克(John Cooke)提出,依據王國最基礎法、一切平易近族的普通法、世界上感性人分歧批准用鉆石筆年夜寫在每小我心上的法,若一人被授予維護和保證國民的權利,卻用這個維護平安的權利損壞國民,依據傳統法(the law of the land),他就成為國民的仇敵,應該遭到任何可以或許想到的死刑。[60]天然法成為審訊查理一世的要害根據。使人免于暴力和溫飽的天然法在效率上優于任何其實法,一切與之牴觸的法案、協定均有效。議會不再訴諸傳統權力,而是借用天然法論證誅殺查理一世的符合法規性。議會取得了超出最基礎法的定奪權利。最基礎法轉向天然法,不再是均衡機制,而是反動動力。

持久國會自我擴權立法,使同等派熟悉到議會可行僭政。“一人跋扈統治即為僭政,那么為什么一群人不受法令束縛的統治就不是更年夜的僭政?”[61]約翰·利爾本(John Lilburne)以為議會雖可創制新法,但仍有最基礎法組成議會的行動原則。不只“感性與天然”會限制議會,英格蘭傳統法令如《年夜憲章》及其載明的汗青權力(native rights)亦對議會組成限制。[62]威廉·沃爾文(William Walwyn)主意,議會權利至多要維護國民在《年夜憲章》中取得的不受拘束和權力。[63]于是,同等派提出最基礎法成文明假想:制訂一部議會都不克不及修正的最高法(a law paramount),保證議會周期選舉。后來的“國民條約”(the agreement of the people)構想更周全,寫明英格蘭國民的汗青權力,規則議會權利來自并低于國民權利,不克不及更改國民的權力清單。最基礎法的成文明、不受侵略的小我權力成為彼時政治小冊子的主題。最基礎法不再是迷霧般的習氣,也不是抽象的讓人摸不著腦筋的準繩,而是白紙黑字的成文法,裝下各類版本的共和主義憲制。[64]

(三)議會主權與最基礎法“品德化”

查理二世復辟后,議會從頭成為傳統權力的維護者,政治位置和品德威望得以強化。1679年,議會醞釀排擠法案,將約翰公爵(信仰上帝教)消除在王位繼續之外,雖沒有勝利,但議會規范國王選舉已成定局。就此,保王派成為托利黨,主意議案違背最基礎法有效。議會派成為輝格黨,主意議案合適最基礎法——國王在陳舊傳統上由國民選舉發生,王位繼續規定可由議會更改。[65]1689年1月,下議院認定詹姆士二世不只“經由過程損壞國王與國民之間的原初契約,企圖推翻王國憲制”,還“依據耶穌會士和其他險惡之人的提出,違背最基礎法”。[66]這是輝格黨“國王選舉說”——國民經由過程與統治者的契約斷定國王——的必定成果。

詹姆斯·蒂勒爾(James Tyrrell)經由過程繁復考據,證實自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國王就是經由過程統治契約選舉的,諾曼馴服也未轉變這一憲制,由於諾曼之后的王室典章確認了傳統做法。但諾曼馴服是強迫,不是批准。洛克的“默許的批准”為蒂勒爾論證打好補丁。[67]強迫可以經由過程默許批准取得合法性,但只能樹立在最基礎天然法的公道請求上:“安排立法權自己的最後的和最基礎的天然法(the first and fundamental natural law),就是捍衛社會以及(在與公共福利相符的限制內)維護此中的每一小我。”[68]蒂勒爾早就以為最基礎法是報酬自保而不得不確立主權者的道理。洛克則使財富權毋須樹立在通俗法鏈條上,轉而錨定在“休息”上。最基礎法離開汗青語境和通俗法樣態,成為借助國民幸福,經由過程良知和感性起感化的品德規范。威廉·佩恩(William Penn)以為,最基礎法起首是人類所共有的品德原則,其次才是英國憲制的法令準繩(財富權、議會制、陪審團)。[69]最基礎法變身為主權者的品德義務。

議會經由過程光彩反動遴選國王,經由過程《權力法案》確立王位繼續規定。國王加冕誓詞從遵守“大眾所選擇法令”釀成遵守“議會經由過程的法令”來統治。[70]議會基于“最高法院”位置,更改通俗法;基于“國民代表會議”位置,創制法令包養網。它拘捕否決者,傳播鼓吹本身是議會選舉的獨一法官;修正、變革王國合并協定的“最基礎性”決定;[71]將任期延伸為7年;將不符合法令的變為符合法規的。[72]已經的最基礎法——通俗法——被議會疏忽或修正,[73]議會侵略《年夜憲章》規則的人身不受拘束,公開違背任何人都不得作本身案件法官的“配合感性”,自行延伸任期孤負“國民信托”。布萊克斯通說:“只需并非天然不克不及,議會能做一切工作。所以有些人毫無忌憚地傳播鼓吹議會全能……議會所做的工作,世上無任何權利可撤銷。”[74]梅特蘭評論道:“我們中世紀議會活潑的立法運動,曾經使得任何法令高于國王訂定合同會的實際成為了一種不實在際的道理。”[75]議會主權無論在現實上,仍是法令上都毫無疑問地樹立了。

議會主權意味著,可以或許制約議會的不成能是法令,而只能是政治品德。貴族院議員卡姆登(Camden)在美洲殖平易近地印花稅爭辯中明白表現:議會主權,并非事事可為。它不得違背神圣法,不克不及褫奪財富權,更不克不及不聽取當事人看法行將之科罪。對北美征稅,因無北美代表批准,分歧法。在《宣示法案》爭辯中,他直接指出該議案盡對不符合法令,違背天然法,違背了憲制的最基礎法(the fundamental laws of this constitution),而這個憲制立基于永恒的、不成轉變的天然法之上,它的基礎與焦點是不受拘束。[76]1770年,貴族院多數議員以為聽憑布衣院以決定情勢處理選舉基礎權力(fundamental right of election),分歧乎陳舊和最基礎的政治不受拘束。最基礎法只要在“天然”與“神圣”護佑下,隱微呈現在議會政治爭辯中。

最基礎法司法化的最后余音,呈現在1871年李訴比德和托林頓關鍵鐵路公司案(Lee V. Bude and Torrington Junction Railway Company, 1781)。法官們謝絕當事人抽象公理主意,明白提出法院是國王和立法機關的仆人,只需法案還作為法令存在,法院就須遵照。

若法院不履行法令而是制訂法令,那么法官就是專制的。[77]法官已不主意通俗法感性至上,《年夜憲章》亦被說明為品德制約。1714年,J.福蒂斯丘-阿蘭德(J. Fortescue-Aland)提出,柯克旁邊說議會法案違背《年夜憲章》有效,并非是說違背《年夜憲章》的一切部門而僅指違背此中的品德部門,也就是那些好像天然普通永恒不變的部門;由於沒有議會法案可以轉變天然之物,使美德成為險惡,險惡成為美德。[78]洛克主意:“在某種場所,法令自己應當讓位于履行權,或不如說讓位于這一天然和當局的最基礎法,即應該盡能夠地維護社會的一切成員。”[79]這在18世紀年夜行其道,并包養網心得非最基礎法的福音。它表白,最基礎法已成品德束縛,不具法令效率。

現在,盡年夜大都英國政治家、法令人以為:當今英國憲法上并不存在任何最基礎法。即使汗青上已經存在最基礎法,也因其障礙了議會政體簡直立,成為汗青成長不用要的費事。議會主官僚求人們獨一虔誠的“法”是議會制訂的其實性的和凡是性的法令,而不再是陳舊的不受拘束與習氣。英國人選擇了主權方法,而非最基礎法形式,處理平衡憲制的政治窘境。最基礎法終極成為關于管理的品德認識,從政法詞匯表消散。而美國人在英國最基礎法汗青中發明了司法審查保證高等法的先聲,并以極年夜熱忱頌揚之。英國傳統和美國傳統呈現了涇渭清楚的分歧。

三、美國重鑄:作為高等法的“法令體系”

麥基文以為美國憲法實行繼續的是英國傳統,只不外是英國人后來肅清失落的傳統罷了。[80]亨廷頓更直白,美國政治軌制承襲的是英格蘭的都鐸政體:“17世紀上半葉,英國殖平易近者帶著中世紀末期和都鐸時代的政治思惟、做法和軌制漂越年夜西洋。這些思惟和行動方法在新世界確立起來后,固然有所成長,但在殖平易近地時代的一個半世紀里并沒有產生最基礎性的變更”;“20世紀的美國政治軌制比同時代的英國政治軌制更接近16世紀的都鐸政體”。[81]美國聯邦憲法design和實行遵守的是英格蘭人不竭重申的“混雜憲制”。美國人將代替最基礎法的憲法,改革成具有主權才能的法令體系,成績了平衡憲制的進級版。

(一)傳承與斷裂

英格蘭殖平易近地的特色是“克隆”:直接拷貝合適殖平易近地的通俗法與制訂法。[82]北美殖平易近地建有議會。特許令狀規則,殖平易近地英格蘭人享有英格蘭人的傳統權力。[83]北美殖平易近地政制與宗主國相似,卻用白紙黑字明白地寫成了成文最基礎法。契約型殖平易近地廣泛訂立最基礎法,例如普利茅斯的《同一最基礎法》(General Fundamentals)、康涅狄格的《康涅狄格最基礎法》(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紐黑文的《紐黑文最基礎協定》(The fundamental Agreement)、羅德島的《羅德島統治法》(Government of Rhode Island)。業主式殖平易近地相似。1669年,洛克輔助卡羅來納業主草擬了《卡羅來納最基礎法》(The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 of Carolina)。1681年,賓夕法尼亞公佈《佩恩不受拘束憲章》(Penn’s Charter of Liberties),與殖平易近地代表簽署《賓夕法尼亞管理框架》(Frame of Government of Pennsylvania)。“殖平易近地時代,規則當局構成和限制當局權利的基礎法概念曾經開端成長。”[84]

《自力宣言》公布前后,北美殖平易近地開端制憲。各州國民借助洛克社會契約論,包養網價格經由過程國民協定的方法確立全重生活方法。作為一攬子計劃的制憲,早已超越歐洲最基礎法話語的內在和情勢。美國人要做的并非僅發明政治權利規定,而是發現新的平易近族保存方法。“fundamental”詞匯被棄用,指稱“管理前提和形狀”的“constitution”正好適用。英國哲學家托馬斯·盧瑟福(Thomas Rutherforth)的見解——主權屬于全部國民,樹立文明憲法,構成立法權利——為殖平易近地國民所接收。[85]各州憲法由分歧于州議會的制憲會議以盡對大都經由過程。這帶來“法令成分困難”:“我們如何才幹認定憲法、權力法案、政制框架甚至大眾本身訂立的協定就是這一嚴厲意義上的法令?”[86]法官進場,透過判決聲名州憲具有法令位置——“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認可1780年憲法的法令位置并加以實用,宣布奴隸制違憲”。[87]一攬子計劃極新生涯的計劃具有了法令效率,并組成政治權利的限制。最基礎法以迂回又隱秘的方法“轉世投胎”:它成為憲法的一個正面,一種屬性和需要東西。

州憲制訂有兩海浪潮:第一波制憲的是弗吉尼亞、新澤西、特拉華、賓夕法尼亞、馬里蘭、北卡羅來納。它們都在1776年年內完成,遵守嚴厲權利分立,謝絕制衡準繩,斷定立法權至上準繩——“在盡年夜大都反動憲法之中,立法機關現實上是無所不克不及的,……簡直一切憲法均授予立法機關無窮權利。六個州憲法沒有規則任何辦法以禁止立法機關經由過程通俗立法法式修正憲法”。[88]第二波制憲包含紐約州(1777)、南卡羅來納(1787)、馬薩諸塞州(1780)和新罕布什爾州(1784),反思立法至上,采納權利分立制衡準繩。與此同時,各州憲法廣泛將基礎權力成文明。權力清單基礎是1774年《權力宣言》的年夜號復制品。[89]包養弗吉尼亞、賓夕法尼亞、馬薩諸塞等八個州憲法專列《權力法案》,其余州在憲法相干條則中列明基礎權力。基礎權力從對不受拘束的法式保證到不自證其罪,從出書不受拘束到選舉不受拘束,從陪審團到特殊搜尋令狀,從不得中斷法令到無代表不徵稅等等。[90]這些基礎權力,調劑著國度與社會的靜態構造,作為國度與社會的“全體憲法”兌現了國民計劃本身生涯方法的反動目的。[91]

清楚權力清單與歸納綜合立法至上構成光鮮對比:“小我不受拘束在憲法中內在的事務年夜體完美,有強迫力的權力法案或許相似條則維包養護,但對峙法權卻并無嚴厲束縛。”[92]州憲條則和實行表白,維護基礎權力的重擔被委托給立法權——“即使法官以為適當制訂的制訂法違憲,也沒有任何一個州憲法明白受權法院疏忽它們”。[93]實行中,多數人的基礎權力無法遭到維護,不受束縛的議會權利帶來社會性搾取——“假如大都人由一種配合好處結合起來,多數人的權力就沒有保證”。[94]由此,“我們的當局太不穩固,在友好黨派的沖突中掉臂公益,決議辦法過于頻仍,不是依據公平的原則和小黨派的權力,而是依據有短長關系的占壓服大都的超等權勢。”[95]重生州憲周全構成和計劃了政治配合體極新的保存形狀,在完成最基礎法成文明的同時,也代替了最基礎法。制憲是反動成功的標志,州憲卻成為社會大都派的東西,徹底擯棄平衡政體理念。

(二)變形與再造

1787年聯邦憲法建立無力聯邦當局,后增加權力法案,重現英國最基礎法的雙峰對立:國王特權與傳統權力——只不外前者釀成國民受權的當局,后者釀成人的基礎權力。聯邦憲法成為政治權利的起源(憲法受權),并規則了政治權利的應用方法(分權制衡+聯邦制),成為“政治生涯中的‘反托拉斯法’”。[96]基礎權力一面構成小我基礎舉動空間,束縛當局權利,抗衡社會大都;另一面維護社會中心集團(教堂、平易近兵、陪審團),增進公共德性,下降當局代表本錢,晉陞平易近主品德和效能。[97]聯邦憲法樹立了“既有足夠威望來維護和成長各州配合好處、但又不傷害損失各州主權和國民權力的全國性當局”,[98]還繼續州憲法傳統,成為社會與國度的“全體憲法”,周全結構美國國民的生涯方法。

聯邦憲法自稱美國最高法。最高性的基礎在“國民性”,[99]而非“遠古性”。憲法是國民制訂的,國會立法是國民代表制訂的,“代議機關的立法如違背委任其行使代議權的最基礎法自當回于有效乃非常明白的一條準繩”, “而憲法現實上是,應被法官看作最基礎年夜法。……憲法與法令相較,以憲法為準;國民與其代表相較,以國民的意志為準”。[100]美國國民的構成,在內機會,讓我父母明白,我真的想通了。而不是勉強微笑。”她對著蔡修笑了笑,神色平靜而堅定,沒有半點不情願。借助“天然權力”哲學的束縛效應,[101]在外借助“宗教典禮”——“《美國憲法》包養是美國國民主權獨一一次進場時留下的圣言”[102]——的連合效能。這與歐洲成長出來的陳舊最基礎法完整分歧。作為國民創設的最基礎法,“它的后果觸及聯邦的保存、聯邦各構成部門的平包養安與福利”,以及它必將證實:“人類社會能否真正可以或許經由過程沉思熟慮和不受拘束選擇來樹立一個傑出的當局,仍是他們永遠注定要靠機會和強力來決議他們的政治組織。”[103]它是在極新政治迷信領導下的“造神活動”。[104]“造神”的結果是憲法成為美國國民的成分象征——“美國憲法因此不只是一套法令系統,並且也是構建美國文明特別性和政治認同的基本”,[105]“《美國憲法》對美國人來說,不只僅是最基礎法(即確立國度的最基礎軌制),也不只僅是最高法(其推論是其他法令不得違背憲法),並且是‘我們的法’(our law)”。[106]美國憲法成為了美國“國民宗教”的圖騰。

國民性帶來“逝世手”題目——“沒有一個社會可以或許制訂一部永遠性的憲法,甚至一項永遠性的法令。地球一直屬于在世的這一代人。……每一部憲法和每一項法令在19年底很天然地開端掉效。”[107]麥迪遜以為,反復乞助國民,會使國民掉往對當局的尊重,并開釋大眾的感情,以致于“餐與加入判決的是大眾的感情而不是明智”,而跟著時光流逝,愛國熱忱以及對英國的仇恨逐步消失,代之而起的必定是否決共和的感情,國民很能夠遭到“年高德劭”之人或許黨派代表的擺佈。[108]包養在給杰斐遜的回信中,麥迪遜進一個步驟闡述,周期性廢除并從頭制訂憲法,會帶來政權真空,損壞代際分工一起配合(如借債和繼續),財富權從頭分派會損壞持久生孩子投進,帶來坐享其成的投契心態,一旦大眾魁首巧舌惑眾,必會損壞平易近主審議才能,徹底摧毀平易近主。[109]就此,馬歇爾在阿誰巨大判決中做了法令告終:“國民享有一項原始權力,為了他們將來的當局,確立在他們看來最無益于他們本身幸福的這些準繩,這是全部美國的國度構造得以樹立的基本。行使這種原始權力的影響極為嚴重;它不克不及也不該頻仍地被反復行使。是以,如許確立起來的準繩被視為最基礎準繩。由于發生這些準繩的威望是登峰造極的,并且少少能被行使,于是這些準繩被設定為永恒不變的。”[110]美國憲法面向將來的“永恒性”,與歐洲最基礎法的汗青性、習氣性,有判然不同的時光視野。

據考文傳授研討,美法律王法公法院的“司法審查”奠定于“基礎法的準繩之上”。[111]美國憲法作為構成議會權利的最基礎法,是優勝于議會的“法令”。制憲者構思,法院是國民與當局之間的“中心機構”——“憲法除其他緣由外,有興趣使法院成為國民與立法機關的中心機構,以監視后者局限于其權利范圍行家事”,[112]并進包養網一個步驟主意法官負有“捍衛憲法之責”。[113]但司法審查沒有憲法“文字根據”是不爭現實。考文傳授經由過程對憲法第三條的精密論證,以及對制憲經過歷程的細致梳理——四分之三的制憲會議魁首公然贊成司法審查,並且“制憲會議上,沒有任何此外憲法題目像司法審查如許,獲得過全會的充足會商而成為顛末查驗的結論”[114]——主意:“制憲者將司法審查寓于憲法的普通性道理中,由於他們以為如許一來,就沒有需要復興草某個專門條目了。”[115]同時,美法律王法公法院的司法審查,盡非僅是法院盡力和爭奪的結果,更有賴國會的認知和許諾:國會不享有主權,并壓服性贊成司法審查。[116]從“海本案”(Hayburn’s Case, 1792)到希爾頓案(Hylton v. United States, 1796)再到馬伯里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國會沒有否定法院司法審查,而是積極應訴。司法審查為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默契與共鳴所穩固。從此,憲法成為由法院經由過程法庭技巧實用的其實法。最基礎法委身憲法之中——“規定并非由於它們是最基礎的就可以進進憲法,而是由於它們被寫進憲法才成為最基礎的”[117]——釀成憲法潤飾詞,開端指代憲法在法令次序中的位置(高等法)和司法機關的憲法感化(守護者)。

憲法是法令由法院實用,這是美國創舉。作為平易近族保存方法的憲法具有法令履行性,是最基礎法的徹底化與擴展化——不只觸及政治權利的構成與行使,一切要害性的國度—社會題目也都被法令化。作為平易近族標簽的憲法具有永恒性,由司法說明和實用,成績“司法統治”(Juristocracy)——“在這種政體中,法官是包管一切權利依照憲法價值行事的要害腳色。”[118]政治題目,經由過程司法技巧的系統運算來處理,是這個design的“遍歷性”——“簡直一切政治題目早晚都要釀成司法題目”。[119]“美國立憲主義的汗青,至多在很年夜成分上是一部將最基礎法(fundamental law)轉化為通俗最高法(supreme ordinary law)的汗青,并越來越將美國憲法史視為美國最高法院任務史。”[120]從此,“聯邦的安寧、繁華和保存自己,全系于七位聯邦法官之手。沒有他們,憲法只是一紙空文。”[121]美國憲法作為反動國民不受拘束design的“全體憲法”,是美利堅平易近族的“成分證”;作為國民號令,它自我宣佈是美國最高法;它超出代際鴻溝,成為“永恒憲法”;它是法院守護履行的最基礎法。如許一部超出時光,與國民慎密聯絡接觸在一路,依附法院“法令思想”運作的憲法,逐步成為自我指涉的法令體系。這是超克歐洲最基礎法的極新產品,多年后成為極風行的最基礎法版本。

四、結語:從處所性到全球化的最基礎法

20世紀初,麥基文發明司法審查是英語世界的特有景象。[122]洛特林指出,二戰前美國憲法是“孤零零”的存在,二戰后開端在大批國度傳布,20世紀90年月才開端年夜風行。[123]“此時,美國形式曾經傳遍全球,它的良多特征曾經成為國際規范。”[124]美國憲法的基礎design——總統制、聯邦制與司法審查——在全球發生普遍影響。司法審查疾速成為全球標配。“到2005年,世界上跨越3/4的國度在憲法中規則了審查合憲性的司法審查軌制。”[125]與其如日中天相伴而行的是,蘇聯崩潰、美國成為獨一超等年夜國和第三次平易近主化海潮。[126]

最基礎法開初是法國人對率性王權的情形化應激反映,其后,依照汗青和感性被注進分歧的當地內在的事務,知足分歧政治權勢的需求。最基礎法的“基本—年夜廈”隱喻施展側重要領導感化。博丹將之講解成“限制—保證”主權的政治論說。在英格蘭,國王用最基礎法保證王權,議會用之鉗制國王特權。它從通俗法、感性、天然法中取得靈感和情勢,一直被政治權勢戰略性挪用。議會取得主權后,最基礎法疾速滅亡,委身為政治權利應用的政治品德。歐洲最基礎法實行的態勢是:當政治權勢處于弱勢時,他們挪用最基礎法話語;當他們成為主權者時,就將之沒進煙塵。但無論若何,繚繞和填充最基礎法的政治謹慎出生了。

美國人將平易近族構成以及其生涯方法所有的“最基礎法”化,并將之定名為“憲法”,然后徹底“法令化”。美國憲法作為最基礎法對國度—社會做了周全規則,依照因果機制主動運轉,由法官對各類擾動和題目做出答覆。它是主動運轉的維護基礎權力的超等法令體系。[127]有中國粹者提出,憲法寫進基礎權力,用司法加以保證,才是最基礎法,并據此提出作為最基礎法的中國憲法的特點實行計劃。[128]實在,美國最基礎法再造長短常“美國外鄉化”的產品。美國式最基礎法的風行,與美國實力的關系能夠更年夜,而非單單由於此中的“真諦顆粒”。這里激發的詰問是:中國憲法上的“最基礎法”畢竟意味著什包養行情么?限于篇幅需另文切磋,但可以確定,它無法僅僅從概念歸納、汗青比擬中取得“血緣”支撐,而只能從譜系學探討中收獲“啟示”安慰。是以,中國最基礎法意涵的摸索就長短常語境化的研討。

 

注釋:

[1]拜見夏澤祥:《作為公法與最基礎法的憲法》,《法學》2012年第2期,第128-129頁。

[2]拜見鄭賢君:《作為最基礎法的憲法:何謂最基礎》,《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07年第4期,第185頁。

[3]陳端洪:《論憲法作為國度的最基礎法與高等法》,《中外法學》2008年第4期,第485頁。

[4]拜見翟國強:《中國憲法實行的雙制度》,《法學研討》2014年第3期,第85頁。

[5]拜見[英]約翰·菲吉斯著:《神圣王權實際》,戴鵬飛譯,商務印書館2023年版,第109-110頁。

[6]See Martyn P. Thompson, The History of Fundament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French Wars o包養網f Religion to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91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103, 1106-1107(1986).

[7]拜見孔元:《憲法政治話語的汗青生孩子:以博丹為中間的考核》,《中外法學》2017年第6期,第1595頁。

[8]拜見[美]喬治·薩拜因著:《政治學說史》(下卷),鄧正來譯,上海國民出書社2010年版,第47頁。

[9]拜見[法]阿萊特·茹阿納著:《圣巴托“行了,這裡沒有其他人了,老實告訴你媽,你這幾天在那邊過得怎麼樣?你女婿對你怎麼樣?你婆婆呢?她是什麼人?是什洛繆年夜屠戮——一樁國度罪惡的謎團》,梁爽譯,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1-3頁。

[10]See Julian H. Franklin ed, Constitutionalism and Resistance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Three Treatises by Hotman, Baza, & Mornay, Western Publishing Company, 1969, p.122.

[11]該書寫就于16世“是的。”藍玉華點點頭,跟著他進了房間。紀60年月,第一版于1573年。1586年的第三版,奧特芒增加了附錄。貝扎撰寫《論主座的權力》時曾暗裡徵詢過這位有名法學家。

[12]See Julian H. Franklin ed, Constitutionalism and Resistance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Three Treatises by Hotman, Baza, & Mornay, Western Publishing Company, 1969, pp.90-96.

[13][英]J. G. A.波考克著:《現代憲法與封建法:英格蘭17世紀汗青思惟研討》,翟小波譯,譯林出書社2014年版,第15頁。

[14]拜見[英]J. G. A.波考克著:《現代憲法與封建法:英格蘭17世紀汗青思惟研討》,翟小波譯,譯林出書社2014年版,第19頁。

[15]See Martyn P. Thompson, The History of Fundament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French Wars of Religion to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91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103, 1106-1107(1986).

[16]See Martyn P. Thompson, The History of Fundament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French Wars of Religion to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91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103, 1106(1986).

[17]See Antonio D ’ Andrea, The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Context of Innocent Gentillet ’s Anti-Machiavel, 4 Renaissance Quarterly 397, 407-408(1970).

[18]See Martyn P. Thompson, The History of Fundament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French Wars of Religion to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91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103, 1107(1986).

[19]See Martin Loughlin, Foundations of Publ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58.

[20][德]海因茨·默恩豪普特、迪特·格林著:《憲法古今概念史》,雷勇譯,商務印書館2023年版,第85頁。

[21包養網]拜見孔元:《憲法政治話語的汗青生孩子:以博丹為中間的考核》,《中外法學》2017年第6期,第1592頁。

[22]Martin Loughlin, Foundations of Publ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58.

[23][法]讓·博丹著:《主權論》,李衛海、錢俊文譯,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第52頁。譯文有調劑。

[24]拜見孔元:《憲法政治話語的汗青生孩子:以博丹為中間的考核》,《中外法學》2017年第6期,第1596-1597頁。

[25]李筠:《古今之變中的博丹主權實際》,《浙江學刊》2018年第3期,第37頁。

[26]See Martin Loughlin, Foundations of Publ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67.

[27]孔元:《憲法政治話語的汗青包養網生孩子:以博丹為中間的考核》,《中外法學》2017年第6期,第1608頁。

[28]See Martyn P. Thompson, The History of Fundament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the French Wars of Religion to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91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103, 1109(1986).

[29]孔元:《憲法政治話語的汗青生孩子:以博丹為中間的考核》,《中外法學》2017年第6期,第1596頁。

[30]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15.

[31]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51.

[32][美]小詹姆斯·R.斯托納著:《通俗法與不受拘束主義實際——柯克、霍布斯及美國憲政主義之諸泉源》,姚中秋譯,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46頁。譯文依據英文版稍作調劑。

[33]Charles Howard McIlwain, The High Court of Parliament and Its Suprem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10, p.79.

[34]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包養ss, 1955, p.53.

[35]拜見陳思賢著:《西洋政治思惟史·近代英國篇》,吉林出書團體無限義務公司2008年版,第6-10頁。

[36]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2 Political Studies 162, 169(1953).

[37]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59.

[38]拜見[英]梅特蘭著:《英格蘭憲政史》,李紅海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198頁。

[39]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70.

[40]拜見[英]亞當斯·湯姆金斯著:《我們的共和憲法》,翟小波、翟濤譯,法令出書社2016年版,第99-102頁。

[41][英]梅特蘭著:《英格蘭憲政史》,李紅海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202頁。

[42]Edward S. Corwin, The “Higher Law” Background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55, p.54.

[43]See J. 包養網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71-72.

[44]拜見[英]梅特蘭著:《英格蘭憲政史》,李紅海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192頁。

[45]包養拜見[英]梅特蘭著:《英格蘭憲政史》,李紅海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192-193頁。

[46]溫順保王派法令人和國王衷心擁戴者的見解亦這般,拜見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93-94?

[47]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2 Political Studies 162, 168-169(1953).

[48]拜見于明:《從都鐸憲制到議會主權——英國憲制的古代轉型及其美國影響》,《政治與法令評論》2020年第1期,第9頁。

[49]Charles Howard McIlwain, The High Court of Parliament and Its Suprem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10, p.99.

[50]Charles Howard McIlwain, The High Court of Parliament and Its Suprem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10, p.80.

[51]拜見于明:《從都鐸憲制到議會主權——英國憲制的古代轉型及其美國影響》,《政治與法令評論》2020年第1期,第24頁。

[52]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83.

[53]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85.

[54]拜見[英]亨利·帕克:《對國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復和陳說的評論》(附譯者導言),康向宇譯,《政治與法令評論》2019年第2期(第八輯),第48-49頁。

[55]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這個時候,你應該和你兒媳婦一起住在新房間裡,你大半夜的來到這裡,你媽還沒有給你教訓,你就在偷笑,你怎麼敢有意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100-104.

[56]See Charles Howard McIlwain, The High Court of Parliament and Its Suprem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10, pp.8586.

[57]拜見于明:《“不成追想時期”的用處與濫用——英國“現代憲法”實際的再檢查》,《學術月刊》2019年第5期,第97頁。

[58]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106.

[59]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87.

[60]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包養網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97.

[61]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119-120.

[62]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108.

[63]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採秀,你真聰明。”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109.

[64]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133-137.

[65]See G. R. Elton, The Tudor Constitution: Documents and Commenta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62-80.

[66]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1.

[67]拜見[英]洛克著:《當局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74頁。

[68][英]洛克著:《當局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82頁。譯文依據英文版有調劑。

[69]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154-156.

[70]拜見[英]梅特蘭著:《英格蘭憲政史》,李紅海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185頁。

[71]拜見[英]梅特蘭著:《英格蘭憲政史》,李紅海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214頁。

[72]拜見[英]A. V.戴雪著:《英國憲法研討導論》,何永紅譯,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119-126頁。

[73]拜見于明:《從都鐸憲制到議會主權——英國憲制的古代轉型及其美國影響》,《政治與法令評論》2020年第1期,第25頁。

[74][英]布萊克斯通著:《英法律王法公法釋義》,游云庭、繆苗譯,上海國民出書社2006年版,第182頁。依據英文版稍作修正。

[75][英]梅特蘭著:《英格蘭憲政史》,李紅海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194頁。

[76]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194.

[77]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205-206.

[78]See J. W. Gough, Fundamental Law in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187.

[79][英]洛克著:《當局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99頁。

[80]See Charles How包養網ard McIlwain, The High Court of Parliament and Its Suprem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10, p.386.

[81][美]塞繆爾·P.亨廷頓著:《變更社會中的政治次序》,王冠華、劉為等譯,上海國民出書社2008年版,第81頁。

[82]拜見[英]梅特蘭著:《英格蘭憲政史》,李紅海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217-218頁。

[83]See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08.

[84][美]伯納德·施瓦茨著:《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史》,王軍等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0年版,第28頁。

[85]See Thomas C. Grey, Origins of 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 Fundamental Law in American Revolutionary Thought, 5 Stanford Law Review 843, 863(1978).

[86][美]愛德華·S.考文著:《司法審查的來源》,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162頁。

[87][美]愛德華·S.考文著:《司法審查的來源》,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202頁。

[88]William Clarence Webster,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3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64, 82(1897).

[89]See William Clarence Webster,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3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64, 69(1897).

[90]See William Clarence Webster,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3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64, 70-71(1897).

[91]拜見蘇永欽:《再訪部分憲法》,《管理研討》2020年第3期,第114頁。

[92]William Clarence Webster,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of the A包養merican Revolution, 3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64, 83(1897).

[93]Akhil Reed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Random House Publishing Group, 2006, p.241.

[94][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6頁。

[95][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45頁。

[96]姜峰著:《立憲選擇中的不受拘束與威望》,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第197頁。

[97]See Akhil Reed Amar, The Bill of Rights: Cre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Introduction XIIXIII.

[98]王希著:《準繩與讓步:美國憲法的精力與實行》(增訂版),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4年版,第77頁。

[99]See Akhil Reed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The Random House Publishing Group, 2006, p.348.

[10包養0][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92-393頁。

[101]拜見[美]卡爾·貝克爾著:《論〈自力宣言〉——政治思惟史研討》,彭剛譯,江蘇教導出書社2005年版,第50-51頁。

[102]劉晗著:《合眾為一:美國憲法的深層構造》,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2018年版,第113頁。

[103][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頁。

[104]拜見姜峰著:《立憲選擇中的不受拘束與威望》,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第63-76頁。

[105]劉晗著:《合眾為一:美國憲法的深層構造》,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2018年版,第111頁。

[106]劉晗著:《合眾為一:美國憲法的深層構造》,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2018年版,第71-72頁。

[107]托馬斯·杰斐遜著:《致詹姆斯·麥迪遜》,載[美]梅利爾·D.彼得森編注:《杰斐遜集》(下),劉祚昌、鄧紅風譯,生涯·唸書·新知三聯書店1993年版,第1085頁。

[108]拜見[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包養58-260頁。

[109]拜見[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束縛與平易近主的悖論》,載[美]埃爾斯特、[挪]斯萊格斯塔德編《憲政與平易近主——感性與社會變遷研討》,潘勤、謝鵬程譯,生涯·唸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43-247頁。

[110]《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判語》(1803),裘浩鐳譯,載劉晗著《合眾為一:美國憲法的深層構造》,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2018年版,第396頁。

[111包養網]拜見[美]愛德華·S.考文著:《司法審查的來源》,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120頁。

[112][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92頁。

[113]拜見[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94頁。

[114][美]愛德華·S.考文著:《司法審查的來源》,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143頁。

[115][美]愛德華·S.考文著:《司法審查的來源》,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148-149頁。

[116]拜見[美]愛德華·S.考文著包養網:《司法審查的來源》,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71-72頁。

[117]Martin Loughlin, Foundations of Publ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293.

[118]Martin Loughlin, Against Constitution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22, p.131.

[119][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平易近主》,董國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310頁。

[120]Martin Loughlin, Foundations of Publ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296.

[121][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平易近主》,董國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69頁。

[122]See Charles Howard McIlwain, The High Court of Parliament and Its Suprem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10, p.6.

[123]See Martin Loughlin, Against Constitution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22, p.19.

[124]George Athan Billias,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Heard Round the World, 1776-1989: A Global Perspective,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9, p.321.

[125]Donald L. Horowitz, Constitutional Courts: A Primer for Decision Makers, 4 Journal of Democracy 125, 125(2006).

[126]See George Athan Billias,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Heard Round the World, 1776-1989: A Global Perspective,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9, p.320.

[127]美國粹者有分歧見解。拜見[美]阿克曼著:《我們國民:憲法的變更》(修訂版),孫文愷譯,法令出書社2009年版,第321-324頁;[美]保羅·卡恩著:《政治神學:新主權概念四論》,鄭琪譯,譯林出書社2015年版,第11-18頁。

[128]拜見范進學:《作為最基礎法與高等法的憲法及實行途徑選擇》,《哈爾濱產業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14年第4期,第63-65頁。

 

王本存,法學博士,重慶年夜學法學院傳授。

起源:《舉世法令評論》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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